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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南海、顺德均在广东省四会市的下游,北江是广东省佛山市的饮用水源……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否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为什么?

(2) 质询案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标准答案: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一般而言,质询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从上述规定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依法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质询案。在本案中,25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而防治环境污染正是省环保局的职责所在。因此,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

(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的一般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②质询案的提

交。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质询案的答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本案中, 25 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了质询案,在得到大会的批准后,交由广东省环保局办理,并举行了正式的质询会,由被质询机关即省环保局进行口头答复。提案代表也正式参加了质询会听取答复。经表决,代表们对环保局的答复情况满意与不满意比为5 : 23 ,1人弃权。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规定,再次举行了质询会,由省环保局负责人再次到会接受质询。整个过程遵循并充分体现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质询程序。不仅如此,通过质询,相关行政机关也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多种措施进行了改正和改进。

 


标签: 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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