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
[案例题]

2007 年1 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五次会议。1 月24 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2) 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标准答案:

(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属于昕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不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民法院

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

(2)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昕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①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昕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③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④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果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⑤大会对报告进行表

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果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果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作出评价。

本案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工作后,经过代表的审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代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经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但经举手表决,在应到代表511 人中,缺席代表199 人,反对票43 票、弃权票61 粟,赞成票174 票,赞成票不足应到代表511 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的通过。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听取与审议报告监督方式仍有不足之处,例如未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当天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按照"总票数一反对票一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中院报告几乎涉险过关。直到经代表抗议后举行了第二轮表决,并直接清点赞成票174 票,才最终明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


标签: 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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