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